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630號
CHDV,101,司票,630,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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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黃永承
上列聲請人黃永承因與相對人協鑫皮革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黃永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協鑫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俊宏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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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鑫皮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