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74號
CHDV,101,司拍,174,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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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侯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百琳等7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之債權證明原件(如票據
  、借據、、、等)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詹百琳詹筱蘋詹哲豪詹宗憲詹佩禎
  詹舜宇及其法定代理人詹文良周碧齡最新之戶籍登記謄本
  正本及關係人佐米第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謄本均請保留全戶
  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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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佐米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