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侯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百琳等7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之債權證明原件(如票據
、借據、、、等)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詹百琳、詹筱蘋、詹哲豪、詹宗憲、詹佩禎、
詹舜宇及其法定代理人詹文良、周碧齡最新之戶籍登記謄本
正本及關係人佐米第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謄本均請保留全戶
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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