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陳文忠
相 對 人 李邱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蕭世賢於民國86年間積欠聲請 人新台幣(下同)3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86年5月5日之債務1筆,並另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 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 金3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 均為影本)、異動索引表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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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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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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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田中鎮 │崁頂 │ │825 │田│00 │14 │56.46 │1/4 │重測前:卓乃│
│ │ │ │ │ │ │ │ │ │ │ │潭段288-2地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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