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67號
CHDV,101,司拍,167,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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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李重謀
相 對 人 莊凱琳
相 對 人 黃麗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凱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凱琳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6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95年5月21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60萬元及利息、違約 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為證。
三、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狀列相對人黃麗枝並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 該不動產本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部分,於 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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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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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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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芬園鄉 │同安寮 │ │420 │旱│00 │11 │15.00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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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