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2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江恩諗
債 務 人 張仲惠
一、債務人江恩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零貳佰叁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若對於債務人江恩諗之財產
執行無效果,將依法向債務人張仲惠於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
內逕行求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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