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321號
CHDV,101,司促,18321,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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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32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甘瓈方即甘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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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