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318號
CHDV,101,司促,18318,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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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3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陳香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香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27日止累計
    42,389元正未給付,其中40,579元為消費款;1,280元
    為循環利息;5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831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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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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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香孜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6272元│     │1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陳香孜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2439 │     │1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香孜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868 │     │1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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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