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235號
債 權 人 忠勇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富華
上列債權人忠勇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葉欉樹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忠勇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葉欉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三、聲請狀繕本三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