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217號
CHDV,101,司促,18217,201212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217號
債 權 人 陳文忠
債 務 人 蕭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