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135號
CHDV,101,司促,18135,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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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謝征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捌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征雄於民國92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5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7日止累計255,589元正
    未給付,其中123,916元為本金;131,589元為利息;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征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7日止累計116,211
    元正未給付,其中44,268元為消費款;68,343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81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征雄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23916│     │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征雄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268 │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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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