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121號
CHDV,101,司促,18121,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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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21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蕭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1年2月8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1年8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
  共計新臺幣1441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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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