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9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彭湘淳
債 務 人 程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豪
債 務 人 陳又豪
債 務 人 陳秀雅
債 務 人 林盟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伍仟貳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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