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9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 務 人 鄭沛瑜即鄭如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及其中新
台幣陸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零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叁拾貳萬肆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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