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091號
CHDV,101,司促,18091,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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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9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 務 人 鄭沛瑜即鄭如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及其中新
  台幣陸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零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叁拾貳萬肆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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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