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088號
CHDV,101,司促,18088,201212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8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洪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肆佰叁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