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林振原即林振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新臺
幣捌萬伍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振原即林振祿〈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
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
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
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7年9
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85210元消費款、新臺幣6,484元循
環利息,總計新臺幣91694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
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
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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