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012號
CHDV,101,司促,18012,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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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1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安婷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
  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
  稽,故一併請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801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安婷 130│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70152 │0000000000│08月 12日  │      │八八     │
│  │元  │9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安婷 130│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1年 0│
│  │70152 │0000000000│09月 11日  │      │9月 11日 起至 │
│  │元  │9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10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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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