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簡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于涵於民國93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07日止累計116,875元正
未給付,其中61,294元為本金;55,497元為利息;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簡于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07日止累計
43,384元正未給付,其中19,648元為消費款;20,136元
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788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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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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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簡于涵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1294 │ │2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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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簡于涵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648 │ │2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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