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820號
CHDV,101,司促,17820,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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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2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建弘即陳健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三十日起以三個月為上限,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
  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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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