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300號
CHDV,101,司促,17300,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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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00號
債 權 人 謝永順
債 務 人 凃銓勝
債 務 人 凃銓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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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