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00號債 權 人 謝永順上列債權人謝永順因與債務人凃銓勝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永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卷附之本票到期日為87年3月9日,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 何時?二、請提出債務人凃銓勝及凃銓湖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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