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300號
CHDV,101,司促,17300,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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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00號
債 權 人 謝永順
上列債權人謝永順因與債務人凃銓勝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謝永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附之本票到期日為87年3月9日,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
  何時?
二、請提出債務人凃銓勝凃銓湖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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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