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盈紋
蔡淑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2292、2440、3510、498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鄭盈紋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前、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前、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各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予公庫。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淑萍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鄭盈紋及蔡淑 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鄭盈紋 及蔡淑萍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被告鄭盈紋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 八日前、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前、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十八日前,各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予公庫。扣案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告蔡淑萍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醫師法第28條、刑法第11條、第 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 條、第38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附記事項: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至44所示之物,分係被告2 人及共犯林 東賀所有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藥械,應依醫師法第28條後段 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之物,各係被 告2 人及共犯林東賀所有,供本案犯罪所使用及犯罪所得之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規定宣 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與本案犯 行無關,無庸宣告沒收。
㈢被告鄭盈紋及蔡淑萍已於101 年12月13日,各支付新臺幣35 萬元及6 萬元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02 專戶」,有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附卷足稽,附此敘明。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衛生署醫字第017876號醫師證│1張 │
│ │書影本 │ │
├──┼─────────────┼──────────┤
│ 2 │考試院台檢醫字第20713 號醫│1張 │
│ │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
├──┼─────────────┼──────────┤
│ 3 │臍帶移植登記簿 │5張 │
├──┼─────────────┼──────────┤
│ 4 │臍帶埋沒手術治療法 │1本 │
├──┼─────────────┼──────────┤
│ 5 │活細胞胎盤素臍帶埋沒治療法│1本 │
├──┼─────────────┼──────────┤
│ 6 │大東醫院院長林東賀名片 │1盒 │
├──┼─────────────┼──────────┤
│ 7 │胎盤素注射療法 │1本 │
├──┼─────────────┼──────────┤
│ 8 │天然胎盤素療法 │1本 │
├──┼─────────────┼──────────┤
│ 9 │恢復青春神奇療法 │1本 │
├──┼─────────────┼──────────┤
│10 │現金 │新臺幣22萬8千元 │
├──┼─────────────┼──────────┤
│11 │報價單(編號:N0000000) │1張 │
├──┼─────────────┼──────────┤
│12 │大東醫院藥材請購單 │20張 │
├──┼─────────────┼──────────┤
│13 │創威公司營運計畫書 │1本 │
├──┼─────────────┼──────────┤
│14 │林東賀活細胞胎盤臍帶幹細胞│1張 │
│ │專利證書發明第260216號 │ │
├──┼─────────────┼──────────┤
│15 │活細胞胎盤素臍帶幹細胞研發│1本 │
│ │可行性報告 │ │
├──┼─────────────┼──────────┤
│16 │活細胞胎盤素臍帶幹細胞療法│2本 │
├──┼─────────────┼──────────┤
│17 │紙巾 │1箱 │
├──┼─────────────┼──────────┤
│18 │注射針筒 │5箱 │
├──┼─────────────┼──────────┤
│19 │優點酒精溶液 │2箱 │
├──┼─────────────┼──────────┤
│20 │小棉球 │3包 │
├──┼─────────────┼──────────┤
│21 │酒精 │1箱 │
├──┼─────────────┼──────────┤
│22 │消毒鍋 │2個 │
├──┼─────────────┼──────────┤
│23 │醫療手套 │1箱 │
├──┼─────────────┼──────────┤
│24 │吸管 │1盒 │
├──┼─────────────┼──────────┤
│25 │針頭 │1盒 │
├──┼─────────────┼──────────┤
│26 │抗體診斷試劑盒 │1包 │
├──┼─────────────┼──────────┤
│27 │稀釋液 │1盒 │
├──┼─────────────┼──────────┤
│28 │臍帶 │11盒 │
├──┼─────────────┼──────────┤
│29 │局部麻醉劑 │2盒 │
├──┼─────────────┼──────────┤
│30 │手術手套 │1盒 │
├──┼─────────────┼──────────┤
│31 │外科尼龍縫合線針 │3盒 │
├──┼─────────────┼──────────┤
│32 │手術刀及採血針 │5盒 │
├──┼─────────────┼──────────┤
│33 │塑膠注射針 │1盒 │
├──┼─────────────┼──────────┤
│34 │醫療防護口罩 │1盒 │
├──┼─────────────┼──────────┤
│35 │安西諾隆注射液 │1盒 │
├──┼─────────────┼──────────┤
│36 │注射針筒(3ml) │31支 │
├──┼─────────────┼──────────┤
│37 │3M透氣膠帶 │1盒 │
├──┼─────────────┼──────────┤
│38 │繃帶 │18捲 │
├──┼─────────────┼──────────┤
│39 │手術前刷子 │2個 │
├──┼─────────────┼──────────┤
│40 │手術包 │2包 │
├──┼─────────────┼──────────┤
│41 │手術器械 │1盒 │
├──┼─────────────┼──────────┤
│42 │器械設備(手術台) │1台 │
├──┼─────────────┼──────────┤
│43 │器械設備(手術無影燈) │1台 │
├──┼─────────────┼──────────┤
│44 │清菌酒精 │1個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銀行存摺 │6本 │
├──┼─────────────┼──────────┤
│ 2 │金融卡 │3張 │
├──┼─────────────┼──────────┤
│ 3 │隨身碟 │1個 │
├──┼─────────────┼──────────┤
│ 4 │手提袋 │1個 │
├──┼─────────────┼──────────┤
│ 5 │創威收支帳單 │1張 │
├──┼─────────────┼──────────┤
│ 6 │SD記憶卡 │1個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292號
101年度偵字第2440號
101年度偵字第3510號
101年度偵字第4987號
被 告 鄭盈紋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蔡淑萍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
弄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鄭盈紋為林東賀(另行通緝中)之配偶,其2人均係址設臺
南市○區○○里○○街000巷00弄00號之創威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創威公司)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鄭盈紋之 弟鄭創崴,另為不起訴處分),綜理該公司全部業務;而林 東賀並為已於民國92年間歇業、址設於臺南市○○區○○路 000號之大東醫院實際負責人,但不具醫師資格。蔡淑萍則 具護士資格,係林東賀自86、87年間經營大東醫院時聘用迄 今之職員,後續受僱於林東賀在創威公司設在原大東醫院院 址之實際營業處所,負責接聽患者電話、接受患者預約手術 、訂購醫療藥材、臍帶保管、藥品到貨簽收及手術室管理等 業務。林東賀、鄭盈紋及蔡淑萍等人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 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及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7年間起至101 年2月23日止,在前開原大東醫院院址,對外佯稱得以植入 臍帶之幹細胞療法,治療肺癌等相關疾病,可促進人體新陳 代謝,提高免疫力,並製作介紹上開療法之「活細胞胎盤素 臍帶幹細胞」廣告單,及「臍帶埋沒手術治療法」、「恢復 青春的神奇療法」、「胎盤素注射療法」、「神奇的天然胎 盤素」及「活細胞胎盤素臍帶幹細胞療法」等書籍,用以招 攬患者,致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周榮良等共28人均陷 於錯誤,誤認該手術有林東賀等人對外宣稱之療效及林東賀 本人具有醫師資格,而前往原大東醫院院址向林東賀等人求 診,林東賀等人即在上址反覆為患者為看診、植入臍帶等診 斷、治療之醫療行為之業務,並收取費用。即如附表「被害 人」欄所示之周榮良等28人,係以上開書籍或廣告單所載之 「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與蔡淑萍聯繫 ,並依蔡淑萍指示於附表「就診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至上 開原大東醫院院址,先由鄭盈紋或蔡淑萍在1樓填寫病歷資 料,再至3樓手術室,由林東賀為植入活細胞胎盤素臍帶手 術,並由鄭盈紋或蔡淑萍擔任手術助手,反覆對如附表所示 之周榮良等人,為局部麻醉後,並在渠等之皮下植入不詳臍 帶後,進行縫合手術,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由附表之患 者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費用與蔡淑萍,嗣後由蔡淑萍依林東賀 之指示,將其自患者處收取之費用存入不知情之鄭創崴設於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鄭 盈紋設於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經本署檢察官接獲彰化縣衛生局通報後,指揮彰化縣警 察局北斗分局員警於101年2月29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分別至臺南市○區○○街00 0巷00弄00號搜索 後,扣得偽造之衛生署醫字第017876號醫師證書影本1紙、 偽造之考試院台檢醫字第20713號醫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1紙
、臍帶移植登記簿5張、創威公司收支帳單1張、臍帶埋沒手 術治療法1本、活細胞胎盤素臍帶埋沒治療法1本、大東醫院 院長林東賀名片1盒、胎盤素注射療法、天然胎盤素恢復青 春的神奇療法1本及SD記憶卡1片,及至臺南市○○區○○○ ○街00巷00號搜索後,扣得新臺幣(下同)22萬8千元、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戶名蔡淑萍)存摺3本、臺灣土地銀行( 戶名蔡淑萍)存摺1本、元大商業銀行(戶名蔡淑萍)存摺2 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 1張、臺灣土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 0號)1張、 郵政儲金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隨身碟1個 、手提袋1個、報價單(編號:N0000000)1張。並經蔡淑萍 同意在臺南市○○區○○里○○路000號1樓之原大東醫院院 址搜索後,扣得大東醫院藥材請購單20張、創威公司營運計 畫書1本、林東賀活細胞胎盤臍帶幹細胞專利證書發明第 260216號1張、活細胞胎盤素臍帶幹細胞研發可行性報告1本 、醫療手套1箱、紙洞巾1箱、注射針筒5箱、優點酒精溶液2 箱、小棉球3包、酒精1箱、消毒鍋2個、活細胞胎盤素臍帶 幹細胞療法2本、吸管1盒、針頭1盒、抗體診斷試劑盒1包、 稀釋液1盒、臍帶11瓶等物。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及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鄭盈紋警詢、偵訊、│全部犯罪事實 │
│ │聲請羈押庭及聲請延長(│ │
│ │具保停止)羈押庭之供述│ │
├──┼───────────┤ │
│2 │被告蔡淑萍警詢、偵訊及│ │
│ │聲請羈押庭之供述 │ │
├──┼───────────┼────────────┤
│3 │被告鄭創崴警詢、偵訊之│被告林東賀、蔡淑萍所涉之│
│ │供述 │犯罪事實,及被告鄭創崴提│
│ │ │供帳戶供被告林東賀等3人 │
│ │ │使用及擔任創威公司登記負│
│ │ │責人之事實。 │
├──┼───────────┼────────────┤
│4 │證人謝宗杰(原大東醫院│被告蔡淑萍知悉被告林東賀│
│ │檢驗師)偵訊之結證 │不具醫師資格之事實。 │
├──┼───────────┼────────────┤
│5 │證人賴鴻文(財團法人彰│被告林東賀等3人所為確係 │
│ │化基督教醫院醫師,即病│醫療行為之事實。 │
│ │患周榮良於接受林東賀所│ │
│ │實施之移植手術後,身體│ │
│ │有不適症狀,遂前往財團│ │
│ │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由證│ │
│ │人賴鴻文治療)偵訊之結│ │
│ │證 │ │
├──┼───────────┼────────────┤
│6 │被害人周榮良、賴宥瑋、│不知被告林東賀不具醫師資│
│ │楊寶鳳、蔡幸蓉、陳崇南│格而陷於錯誤,至原大東醫│
│ │、鄭麗菁、姚國超、林案│院接受被告林東賀、鄭盈紋│
│ │倱、黃詠良、王吉祥、楊│及蔡淑萍3人,於皮下植入 │
│ │吉雄、楊悅君、謝瑞芒、│不詳臍帶之醫療行為之事實│
│ │李黃見、林國權、廖維晟│。 │
│ │、張耀聰、廖宗盛、郭東│ │
│ │仁、黃金山、羅進豐、李│ │
│ │玉惠、鄭林雅、林國銘、│ │
│ │詹進來、葉月英、郭家妤│ │
│ │、周盛田等人警詢之供述│ │
│ │、指認 │ │
├──┼───────────┤ │
│7 │證人即被害人周榮良、賴│ │
│ │宥瑋、郭東仁、楊寶鳳、│ │
│ │蔡幸蓉、姚國超、廖維晟│ │
│ │、楊吉雄、楊悅君、林案│ │
│ │倱、黃詠良、王吉祥、謝│ │
│ │瑞芒、鄭林雅、詹進來、│ │
│ │葉月英、郭家妤、周盛田│ │
│ │、李玉惠、羅進豐等人偵│ │
│ │訊之結證 │ │
├──┼───────────┼────────────┤
│8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全部犯罪事實 │
│ │病歷(周榮良)影本1份 │ │
├──┼───────────┤ │
│9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1年3│ │
│ │月26日法醫證字第101000│ │
│ │14820號函暨附件 │ │
├──┼───────────┤ │
│10 │臺南市東區東成街131巷 │ │
│ │12弄12號現場拍照照片 │ │
├──┼───────────┤ │
│11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里中山│ │
│ │路746號現場拍照照片 │ │
├──┼───────────┤ │
│12 │臍帶移植登記簿(客戶資│ │
│ │料)5張 │ │
├──┼───────────┤ │
│13 │創威公司收支帳單1張 │ │
├──┼───────────┤ │
│14 │臍帶埋沒手術治療法1本 │ │
├──┼───────────┤ │
│15 │活細胞胎盤素臍帶埋沒治│ │
│ │療法1本 │ │
├──┼───────────┤ │
│16 │大東醫院院長林東賀名片│ │
│ │1盒 │ │
├──┼───────────┤ │
│17 │胎盤素注射療法、天然胎│ │
│ │盤素恢復青春的神奇療法│ │
│ │3本 │ │
├──┼───────────┤ │
│18 │SD記憶卡1個 │ │
├──┼───────────┤ │
│19 │新臺幣22萬8千元 │ │
├──┼───────────┤ │
│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戶名│ │
│ │蔡淑萍)存摺3本 │ │
├──┼───────────┤ │
│21 │臺灣土地銀行(戶名蔡淑│ │
│ │萍)存摺1本 │ │
├──┼───────────┤ │
│22 │元大商業銀行(戶名蔡淑│ │
│ │萍)存摺2本 │ │
├──┼───────────┤ │
│2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卡│ │
│ │(000000000000000)1張│ │
├──┼───────────┤ │
│24 │臺灣土地銀行金融卡(08│ │
│ │0000000000)1張 │ │
├──┼───────────┤ │
│25 │郵政儲金金融卡(003130│ │
│ │00000000)1張 │ │
├──┼───────────┤ │
│26 │隨身碟1個 │ │
├──┼───────────┤ │
│27 │手提袋1個 │ │
├──┼───────────┤ │
│28 │報價單(N0000000)1張 │ │
├──┼───────────┤ │
│29 │大東醫院藥材請購單20張│ │
├──┼───────────┤ │
│30 │創威公司營運計畫書1本 │ │
├──┼───────────┤ │
│31 │林東賀活細胞胎盤臍帶幹│ │
│ │細胞專利證書發明第2602│ │
│ │16號1張 │ │
├──┼───────────┤ │
│32 │活細胞胎盤素臍帶幹細胞│ │
│ │研發可行性報告1本 │ │
├──┼───────────┤ │
│33 │醫療手套1箱 │ │
├──┼───────────┤ │
│34 │紙洞巾1箱 │ │
├──┼───────────┤ │
│35 │注射針筒5箱 │ │
├──┼───────────┤ │
│36 │優碘酒精溶液2箱 │ │
├──┼───────────┤ │
│37 │小棉球3包 │ │
├──┼───────────┤ │
│38 │酒精1箱 │ │
├──┼───────────┤ │
│39 │消毒鍋2個 │ │
├──┼───────────┤ │
│40 │活細胞胎盤素臍帶幹細胞│ │
│ │療法2本 │ │
├──┼───────────┤ │
│41 │吸管1盒 │ │
├──┼───────────┤ │
│42 │針頭1盒 │ │
├──┼───────────┤ │
│43 │抗體診斷試劑盒1包 │ │
├──┼───────────┤ │
│44 │稀釋液1盒 │ │
├──┼───────────┤ │
│45 │臍帶11瓶(2瓶送驗) │ │
├──┼───────────┤ │
│46 │局部麻醉劑2盒 │ │
├──┼───────────┤ │
│47 │手術手套1盒 │ │
├──┼───────────┤ │
│48 │外科尼龍縫合線附針3盒 │ │
├──┼───────────┤ │
│49 │手術刀及採血針5盒 │ │
├──┼───────────┤ │
│50 │塑膠注射針(必帝)1盒 │ │
├──┼───────────┤ │
│51 │醫療防護口罩1盒 │ │
├──┼───────────┤ │
│52 │安西諾隆注射液1盒 │ │
├──┼───────────┤ │
│53 │注射針筒(3ML)31支 │ │
├──┼───────────┤ │
│54 │3M通氣膠帶1盒 │ │
├──┼───────────┤ │
│55 │繃帶18捲 │ │
├──┼───────────┤ │
│56 │手術前的刷子2個 │ │
├──┼───────────┤ │
│57 │手術包2包 │ │
├──┼───────────┤ │
│58 │手術器械1盒 │ │
├──┼───────────┤ │
│59 │手術台1台(責付被告鄭 │ │
│ │盈紋) │ │
├──┼───────────┤ │
│60 │手術無影燈1台(責付被 │ │
│ │告鄭盈紋) │ │
├──┼───────────┤ │
│61 │清菌酒精1瓶 │ │
└──┴───────────┴────────────┘
二、核被告等人所為,係犯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之未取 得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等罪嫌。被告等人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東賀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按基於一個犯罪 決意,實施數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彼此實施行為完全、大 部分或局部同一,得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論以想像競合。被 告等人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其目的即包含向患者取得相關 費用,則其等所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 詐欺取財2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又刑 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 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業務」 ,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 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 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 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患者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 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 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被告等2人自97年間起至101年 2月23日止,在原大東醫院院址內所為之多次醫療行為,係 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業務,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執行醫療及詐欺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 之集合犯。末查,前揭扣案物,屬醫藥、器械者,請依醫療 法第28條本文後段收之。其餘扣案物或供本案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葉建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健佑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就診時間 │助手 │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