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1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092號判決,101年11
月9日送達於被告住所由其母親代收),101年11月17日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