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紀
魏世忠
楊雅棻
江紀汝
賴燕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 署)100年度速偵字第2291號被告許世紀、魏世忠、楊雅棻 、江紀汝、賴燕鈴(下稱:許世紀等人)涉嫌賭博案件,業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 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許世紀等人涉犯賭博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於民國100年12月5日,以100年度速偵字第2291號為緩起訴 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1年),其等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並 未經撤銷,且緩起訴期間亦已期滿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前開 100年度速偵字第2291號偵查卷宗及該署101年度緩字第8、9 、10、11、1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為被告許世紀等所有,並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 所得之物等情,已據被告許世紀等人於警、偵訊供述甚明在 卷。其中附表編號11、12、13之現金,雖分屬被告許世紀、 楊雅棻、江紀汝之薪資,但既屬其等參與本案賭博犯罪之所 得,自仍應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 判決參照)。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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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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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真機 │7台 │許世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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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計算機 │14台 │許世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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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六合彩手冊 │1本 │許世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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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六合彩通告單 │2張 │許世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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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六合彩使用章 │4顆 │許世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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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六合彩總簽注表 │4張 │許世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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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獎倍數單 │4張 │許世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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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下注價格表 │4張 │許世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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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香港六合彩日期表 │1張 │許世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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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六合彩簽注單 │467張 │許世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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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現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 │ │許世紀所有 │
│ │及薪資袋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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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現金19500元及薪資袋1個 │ │楊雅棻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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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現金15600元及薪資袋1個 │ │江紀汝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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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大樂透簽注單 │25張 │魏世忠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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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六合彩簽注單 │430張 │魏世忠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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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六合彩簽注單 │418張 │魏世忠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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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六合彩簽注單 │428張 │魏世忠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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