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870號
CHDM,101,聲,1870,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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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鎮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鎮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溫鎮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受刑人溫鎮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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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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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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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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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年1月10日 │100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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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100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署101年度撤緩 │
│年度案號 │第3657號 │毒偵字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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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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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號 │100年度簡字第1081號 │101年度訴字第3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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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判決日期│100年5月24日 │101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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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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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案號 │100年度簡字第1081號 │101年度訴字第3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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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0年6月22日 │101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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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