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809號
CHDM,101,易,809,2012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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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19號
101年度易字第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831
、5720、6306、101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101年度偵緝字第305
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偵字第7424號),本院合併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亥○○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合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緣H○○(綽號「小黑」、「大福」,為成年人,由本院另 行審結)與劉君念(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劉君念負責出資,H○○ 負責經營詐欺集團運作之模式,於100年10月間,在菲律賓 Diversion Rd. cor.Velasco St.Matina,Davao City成立代 號「AMG」詐騙機房,透過相互介紹陸續招募與其具有犯意 聯絡之詐欺集團成員天○○、玄○○、辛○○、賴國峰、G ○○、癸○○、庚○○、丙○○、未○○、戊○○、B○○ 、賈婉菁、亥○○、E○○、甲○○、丁○○、丑○○、地 ○○、戌○○、酉○○、D○○、辰○○、C○○、A○○ 、寅○○、壬○○、卯○○等人前往上開詐騙機房(以上均 為成年人,甲○○由本院發佈通緝中,其餘均另行審結,渠 等出入境時間詳如附表五,而除辛○○外,其餘均依此認定 如附表二所載各人實際參與之犯行,此部分起訴書及追加起 訴書漏未載明,已經檢察官以101年度蒞字第5085號補充理 由書補充更正之),擔任詐騙機房分工(即實際撥接電話詐 騙者,其分工情形詳如附表四),約定以詐騙所得5%為第 一線人員、7%為第二、三線人員之薪酬;並邀有共同犯意 聯絡之女友子○○(為成年人)擔任集團運作所需開銷記帳 工作。其詐欺方式係先由電腦手辛○○(辛○○因係電腦手 ,故對於附表二所示犯行均有參與)負責與系統商黃帥之(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聯繫,發送群呼內容為「個人資料遭 冒用」等之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 陷於錯誤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轉接至詐欺機房 ,由天○○等人依附表四所載之分工方式,第一線詐騙人員 佯稱為大陸地區法院服務人員,經向大陸地區民眾謊稱確認 有個資遭冒用或欠費未繳後,旋將電話轉予第二線詐騙人員



接聽;該第二線詐騙人員即訛稱為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要求 大陸地區民眾提供個人資料後,復將電話轉予第三線詐騙人 員;該第三線詐騙人員詐稱係大陸地區檢察官,向大陸地區 民眾騙稱其等涉嫌洗錢案件,要求其等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內 監管云云,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民眾崔文玲等8人 ,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渠等之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 ,匯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內。之後再委由具 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己○○所成立之「法拉利」車手集團負責 在臺灣領取上開詐得款項(每次參與之成員詳如附表二所載 ,而除翁姓少年已移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丁○○通緝中外 ,其餘均由本院另行審結),由「法拉利」車手集團扣除13 %充作酬勞外,其餘交由同具有犯意聯絡之「AMG」詐騙機 房在臺外務巳○○(為成年人,100年11月加入,月薪10萬 元,由本院另行審結)、宙○○(為成年人,100年11月加 入,月薪10萬元,由本院另行審結)轉交給劉君念或H○○ 發放各成員。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犯罪 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 域內犯罪。」刑法第3條前段、第4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 亥○○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係自菲律賓撥打詐騙電話,自機 房經網路介接至大陸地區網路系統,轉接至電話落地端之被 害人,犯罪行為地固然在菲律賓、大陸,惟因嗣後委由「法 拉利」車手集團在臺灣領取贓款,故犯罪結果地應係在臺灣 ,是以參照上開法條,核屬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領域,我國 對於本案自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二、又本案被告亥○○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乃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 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併予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亥○○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同案被告H○○、天○○、玄○○、辛○○、賴國 峰、G○○、癸○○、庚○○、丙○○、未○○、戊○○ 、B○○、賈婉菁、E○○、丁○○、丑○○、地○○、 酉○○、D○○、辰○○、C○○、A○○、寅○○、壬 ○○、卯○○、子○○、巳○○、宙○○、己○○、乙○ ○、吳紹楠、宇○○、午○○、申○○、F○○、戌○○ 、甲○○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 人崔文玲等8人之指述相符,復有同案被告H○○所有隨 身碟資料列印文件、教戰手冊、一線規章、二線規章、公 司規章、菲律賓搜索票、詐騙現場照片、平面圖、菲律賓 達沃市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被害人資料交接筆記、同案 被告H○○、天○○、玄○○、辛○○、賴國峰、G○○ 、癸○○、庚○○、丙○○、未○○、戊○○、B○○、 賈婉菁、E○○、丁○○、丑○○、地○○、酉○○、D ○○、辰○○、C○○、A○○、寅○○、壬○○、卯○ ○、子○○等人之入出境紀錄查詢、同案被告H○○、辛 ○○使用SKYPE與車手集團通訊之翻拍照片、同案被告H ○○等人在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出境之蒐證照片、門號00 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 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以上均附於「AMG機房」警卷㈠至㈥ 卷、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警卷之「 被害人」卷)、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臺中市○○路○段○○○號○○樓 之○現場圖、「法拉利」車手集團所使用之大陸地區銀行 帳戶名稱及密碼等資料文件、同案被告乙○○、己○○使 用SKYP E與各詐騙機房通訊資料、「法拉利」車手集團與 各詐騙機房之匯率換算及佣金分配表(以上均附於101年 度偵字第3831號㈠至㈢卷)附卷供參,此外並有如附表三 編號1至
37、41至42、46至54、56至60、62至80、82至98、100 至 105、111至113、119至124、133至138、140至143號所示 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亥○○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亥○○之犯行堪以認 定,應俱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亥○○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犯行,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亥○○就上 開犯行,各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共犯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亥○○所為 上開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二)被告亥○○為成年人,與未滿18歲之人(即少年翁○○) 共同實施附表二編號4至5所示犯行,故此部分應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 刑至2分之1(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於 100年11月30日業經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二者規定相同,自應適 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予以加重)。
(三)爰審酌被告亥○○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謀取財富,竟加 入「AMG」詐騙機房,向大陸地區人民施詐行騙,價值觀 念已嚴重偏差;且其知悉在我國境外犯罪,為我國司法警 察查獲之風險較國內犯罪為低,而前往國外地區犯罪,損 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至深,被告無視於政府一 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騙 集團之羽翼,且為躲避員警追緝而不惜遠赴民情、語言及 生活習慣均與我國不同之國外地區從事犯罪行為,損害我 國形象。甚且,我國追訴犯罪機關動員眾多人力、花費鉅 額公帑,遠自菲律賓將被告遣返國內,耗費國家機關相關 人力、物力及金錢,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暨其參與犯 罪之程度、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 深表悔意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 刑,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38條第3 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 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 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 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 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87 號判決要旨參 照);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 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 ,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 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要旨參 照);另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 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 當。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係供間接使用者,即難依上



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43號判決 要旨參照)。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7、46至54、56至59、62至78、82至 85所示之物,分別係同案被告己○○、乙○○、吳紹楠、 宇○○等人所有,供犯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犯行所用之 物,業據同案被告己○○、乙○○、吳紹楠、宇○○等人 供承在卷,參照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於各共同正犯所犯各罪中均為沒收之諭知。(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至42、60、79、80所示之物,分別係 同案被告己○○、乙○○、吳紹楠、宇○○等人所有,因 犯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犯行所得之物,業據同案被告己 ○○、乙○○、吳紹楠、宇○○等人供承在卷,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各共同正犯所犯各罪中均為 沒收之諭知。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至98、100至105、111、122至124、13 3至138、140至142,分別係同案被告H○○、子○○等人 所有,供犯如附表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參照上開說明,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各共同正犯所犯各 罪中均為沒收之諭知。至其中附表三編號122至124所示之 行動電話(均含SIM卡),同案被告子○○雖否認係供犯 如附表二所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惟依照卷附之上開通訊 監察譯文,同案被告子○○確有使用附表三編號122至124 所示之行動電話聯繫如附表二所示詐欺犯行事宜,其此部 分辯解自不足採,附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至88、112、113、119-121、143,為 同案被告H○○、子○○因犯如附表二所示犯行所得之物 (其中編號143所示車輛,同案被告H○○自承係以贓款 購得,自亦屬於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同案被告H○○ 、子○○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於各共同正犯所犯各罪中均為沒收之諭知。
(六)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至40、43至45、55、61、81、99、 106至110、114至118、125至132、139等物,同案被告己 ○○、乙○○、吳紹楠、宇○○、H○○及子○○等人否 認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本院亦查無證據認定 此部分扣案物與本案有何關連,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七)另菲律賓警方偕同我國警方在前開境外機房扣得之電腦、 閘道器、路由器、電話機等物,雖係同案被告H○○等人 所有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均未同時扣送回 我國,且俱非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主文部份
┌──┬───┬─────────┬──────────────┐
│編號│被 告│犯 罪 事 實 │ 主 文 │
├──┼───┼─────────┼──────────────┤
│ 1 │亥○○│如附表二編號1至5、│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
│ │ │7至8所示詐得被害人│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財物之事實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7、41 │
│ │ │ │至42、46至54 、56至60、62至 │
│ │ │ │80、82至98、100至105、111至 │
│ │ │ │113、119至124、133至138、140│
│ │ │ │至143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又│
│ │ │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 │
│ │ │ │37、41至42、46至54、56至60、│
│ │ │ │62至80、82至98、100至105、11│
│ │ │ │1至113、119至124、133至138、│
│ │ │ │140至143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附表二:AMG詐騙機房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
┌──┬─────┬────┬────┬────┬────┬────┬────┐
│編號│被害人姓名│匯款日期│匯款帳戶│詐騙集團│機房成員│負責人、│車手集團│
│ │ │匯款金額│ │假冒名稱│ │會計、電│ │
│ │ │ │ │ │ │腦手、金│ │
│ │ │ │ │ │ │主及外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崔文玲ID:│2012年04│農業銀行│雲南麗江│酉○○、│負責人:│己○○、│
│ │0000000000│月17日人│、戶名田│派出所公│D○○、│H○○、│乙○○、│
│1 │0000000X │民幣1萬 │衛國、帳│安民警劉│辰○○、│會計:林│吳紹楠、│
│ │ │4000元 │號000000│海鋒 │C○○、│佳勳、電│宇○○、│
│ │ │ │0000000 │AMG機房 │A○○、│腦手:李│丁○○( │
│ │ │ │011 │成員吳立│I○○、│文凱、金│通緝中) │
│ │ │ │ │偉假冒 │天○○、│主:劉君│ │
│ │ │ │ │ │辛○○、│念(通緝 │ │
│ │ │ │ │ │玄○○、│中)、外 │ │
│ │ │ │ │ │丑○○、│務:徐志│ │
│ │ │ │ │ │地○○、│弘、楊燿│ │
│ │ │ │ │ │戊○○、│聲 │ │
│ │ │ │ │ │未○○、│ │ │
│ │ │ │ │ │寅○○、│ │ │
│ │ │ │ │ │癸○○、│ │ │
│ │ │ │ │ │庚○○、│ │ │
│ │ │ │ │ │丙○○、│ │ │
│ │ │ │ │ │壬○○、│ │ │
│ │ │ │ │ │卯○○、│ │ │




│ │ │ │ │ │B○○、│ │ │
│ │ │ │ │ │黃○○、│ │ │
│ │ │ │ │ │亥○○、│ │ │
│ │ │ │ │ │E○○、│ │ │
│ │ │ │ │ │G○○、│ │ │
│ │ │ │ │ │甲○○、│ │ │
│ │ │ │ │ │戌○○、│ │ │
│ │ │ │ │ │丁○○ │ │ │
├──┼─────┼────┼────┼────┼────┼────┼────┤
│ │張淑紅ID:│2012年04│廣西桂林│雲南麗江│酉○○、│負責人:│己○○、│
│ │0000000000│月17日人│漓江農村│公安管理│D○○、│H○○、│乙○○、│
│2 │00000000 │民幣17 │合作銀行│處黃國軍│辰○○、│會計:林│吳紹楠、│
│ │ │萬元 │疊彩支行│警官 │C○○、│佳勳、電│宇○○、│
│ │ │ │、戶名楚│AMG機房 │A○○、│腦手:李│丁○○( │
│ │ │ │贊、帳號│成員蔡浚│I○○、│文凱、金│通緝中) │
│ │ │ │00000000│穎假冒 │天○○、│主:劉君│ │
│ │ │ │00000000│ │辛○○、│念(通緝 │ │
│ │ │ │253 │ │玄○○、│中)、外 │ │
│ │ │ │ │ │丑○○、│務:徐志│ │
│ │ │ │ │ │地○○、│弘、楊燿│ │
│ │ │ │ │ │戊○○、│聲 │ │
│ │ │ │ │ │未○○、│ │ │
│ │ │ │ │ │寅○○、│ │ │
│ │ │ │ │ │癸○○、│ │ │
│ │ │ │ │ │庚○○、│ │ │
│ │ │ │ │ │丙○○、│ │ │
│ │ │ │ │ │壬○○、│ │ │
│ │ │ │ │ │卯○○、│ │ │
│ │ │ │ │ │B○○、│ │ │
│ │ │ │ │ │黃○○、│ │ │
│ │ │ │ │ │亥○○、│ │ │
│ │ │ │ │ │E○○、│ │ │
│ │ │ │ │ │G○○、│ │ │
│ │ │ │ │ │甲○○、│ │ │
│ │ │ │ │ │戌○○、│ │ │
│ │ │ │ │ │丁○○ │ │ │
├──┼─────┼────┼────┼────┼────┼────┼────┤
│ │郝連合ID:│2012年04│郵政、 │雲南麗江│酉○○、│負責人:│己○○、│
│ │0000000000│月18日人│戶名崔曉│市公安局│D○○、│H○○、│乙○○、│
│3 │00000000 │民幣17萬│琴、 │朱太原警│辰○○、│會計:林│吳紹楠、│




│ │ │元 │帳號 │官 │C○○、│佳勳、電│宇○○、│
│ │ │ │00000000│AMG機房 │A○○、│腦手:李│丁○○( │
│ │ │ │00000000│成員陳立│I○○、│文凱、金│通緝中) │
│ │ │ │140 │威假冒 │天○○、│主:劉君│ │
│ │ │ │ │ │辛○○、│念(通緝 │ │
│ │ │ │ │ │玄○○、│中)、外 │ │
│ │ │ │ │ │丑○○、│務:徐志│ │
│ │ │ │ │ │地○○、│弘、楊燿│ │
│ │ │ │ │ │戊○○、│聲 │ │
│ │ │ │ │ │未○○、│ │ │
│ │ │ │ │ │寅○○、│ │ │
│ │ │ │ │ │癸○○、│ │ │
│ │ │ │ │ │庚○○、│ │ │
│ │ │ │ │ │丙○○、│ │ │
│ │ │ │ │ │壬○○、│ │ │
│ │ │ │ │ │卯○○、│ │ │
│ │ │ │ │ │B○○、│ │ │
│ │ │ │ │ │黃○○、│ │ │
│ │ │ │ │ │亥○○、│ │ │
│ │ │ │ │ │E○○、│ │ │
│ │ │ │ │ │G○○、│ │ │
│ │ │ │ │ │甲○○、│ │ │
│ │ │ │ │ │戌○○、│ │ │
│ │ │ │ │ │丁○○ │ │ │
├──┼─────┼────┼────┼────┼────┼────┼────┤
│ │王華 │2011年12│1.戶名朱│郭鳳琴檢│I○○、│負責人:│己○○、│
│ │美國護照號│月17日起│超輝、帳│察官 │天○○、│H○○、│乙○○、│
│4 │碼 │至100年 │號 │AMG機房 │辛○○、│會計:林│F○○、│
│ │000000000 │12月23日│00000000│成員沈向│玄○○、│佳勳、電│申○○、│
│ │ │止 │00000000│柔假冒 │戊○○、│腦手:李│午○○、│
│ │ │人民幣 │695 │ │癸○○、│文凱、金│丁○○(│
│ │ │354萬 │2.戶名張│ │丙○○、│主:劉君│通緝中)│
│ │ │5000元 │龍錦、帳│ │B○○、│念(通緝 │、翁○○│
│ │ │ │號 │ │黃○○、│中)、外 │(少年) │
│ │ │ │00000000│ │亥○○、│務:徐志│ │
│ │ │ │00000000│ │G○○ │弘、楊燿│ │
│ │ │ │330 │ │ │聲 │ │
│ │ │ │3.戶名段│ │ │ │ │
│ │ │ │淑梅、帳│ │ │ │ │
│ │ │ │號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194 │ │ │ │ │
│ │ │ │4.戶名何│ │ │ │ │
│ │ │ │超、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77 │ │ │ │ │
│ │ │ │5.戶名劉│ │ │ │ │
│ │ │ │燕、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435 │ │ │ │ │
├──┼─────┼────┼────┼────┼────┼────┼────┤
│ │李紅梅ID:│2011年12│中國銀行│不詳 │I○○、│負責人:│己○○、│
│ │0000000000│月22日人│戶名朱超│ │天○○、│H○○、│乙○○、│
│5 │00000000 │民幣12 │輝 │ │辛○○、│會計:林│申○○、│
│ │ │萬1228元│帳號 │ │玄○○、│佳勳、電│午○○、│
│ │ │ │00000000│ │戊○○、│腦手:李│F○○、│
│ │ │ │00000000│ │癸○○、│文凱、金│丁○○(│
│ │ │ │695 │ │丙○○、│主:劉君│通緝中)│
│ │ │ │ │ │B○○、│念(通緝 │、翁○○│
│ │ │ │ │ │黃○○、│中)、外 │(少年) │
│ │ │ │ │ │亥○○、│務:徐志│ │
│ │ │ │ │ │G○○ │弘、楊燿│ │
│ │ │ │ │ │ │聲 │ │
├──┼─────┼────┼────┼────┼────┼────┼────┤
│ │項先金ID:│2011年11│廣東省廣│上海市公│不詳 │負責人:│己○○、│
│ │0000000000│月03日人│州五羊新│安局陳警│ │H○○、│乙○○、│
│6 │00000000 │民幣18萬│城支行 │官 │ │會計:林│申○○、│
│ │ │3932元 │戶名丘燕│上海市人│ │佳勳、電│午○○、│
│ │ │ │東 │民法院王│ │腦手:李│F○○、│
│ │ │ │帳號 │法官 │ │文凱、金│丁○○(│
│ │ │ │00000000│ │ │主:劉君│通緝中)│
│ │ │ │00000000│ │ │念(通緝 │、翁○○│
│ │ │ │719 │ │ │中)、外 │(少年) │
│ │ │ │ │ │ │務:徐志│ │
│ │ │ │ │ │ │弘、楊燿│ │
│ │ │ │ │ │ │聲 │ │
├──┼─────┼────┼────┼────┼────┼────┼────┤




│ │孫守珍ID:│2012年1 │農業銀行│不詳 │I○○、│負責人:│己○○、│
│ │0000000000│月5日人 │廣東省汕│ │天○○、│H○○、│乙○○、│
│7 │00000000 │民幣1萬 │頭金鳳壇│ │辛○○、│會計:林│丁○○(│
│ │ │元 │支行 │ │玄○○、│佳勳、電│通緝中)│
│ │ │ │戶名王平│ │戊○○、│腦手:李│ │
│ │ │ │帳號 │ │癸○○、│文凱、金│ │
│ │ │ │00000000│ │丙○○、│主:劉君│ │
│ │ │ │00000000│ │B○○、│念(通緝 │ │
│ │ │ │616 │ │黃○○、│中)、外 │ │
│ │ │ │ │ │亥○○、│務:徐志│ │
│ │ │ │ │ │G○○ │弘、楊燿│ │
│ │ │ │ │ │ │聲 │ │
├──┼─────┼────┼────┼────┼────┼────┼────┤
│ │周正堂ID:│2012年4 │農業銀行│雲南省麗│酉○○、│負責人:│己○○、│
│ │Z000000000│月6日人 │廣東省汕│江人民法│D○○、│H○○、│乙○○、│
│8 │臺灣人 │民幣7萬 │頭金鳳壇│院 │辰○○、│會計:林│吳紹楠、│
│ │ │6600元 │支行 │ │C○○、│佳勳、電│宇○○、│
│ │ │ │戶名王平│ │A○○、│腦手:李│丁○○(│
│ │ │ │帳號 │ │I○○、│文凱、金│通緝中)│
│ │ │ │00000000│ │天○○、│主:劉君│ │
│ │ │ │00000000│ │辛○○、│念(通緝 │ │
│ │ │ │616 │ │玄○○、│中)、外 │ │
│ │ │ │ │ │丑○○、│務:徐志│ │
│ │ │ │ │ │地○○、│弘、楊燿│ │
│ │ │ │ │ │戊○○、│聲 │ │
│ │ │ │ │ │未○○、│ │ │
│ │ │ │ │ │寅○○、│ │ │
│ │ │ │ │ │癸○○、│ │ │
│ │ │ │ │ │庚○○、│ │ │
│ │ │ │ │ │丙○○、│ │ │
│ │ │ │ │ │壬○○、│ │ │
│ │ │ │ │ │卯○○、│ │ │
│ │ │ │ │ │B○○、│ │ │
│ │ │ │ │ │黃○○、│ │ │
│ │ │ │ │ │亥○○、│ │ │
│ │ │ │ │ │E○○、│ │ │
│ │ │ │ │ │G○○、│ │ │
│ │ │ │ │ │甲○○、│ │ │
│ │ │ │ │ │戌○○、│ │ │
│ │ │ │ │ │丁○○ │ │ │




└──┴─────┴────┴────┴────┴────┴────┴────┘

附表三:扣案物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 查扣 │ 備註 │
│ │ │ │持有人/ │ 地點 │ │
│ │ │ │保管人 │ │ │
├──┼────────────┼───┼────┼───┼────┤
│ 1 │儲值卡 │32張 │乙○○、│臺中市│應予沒收│
├──┼────────────┼───┤吳紹楠、│○○路│(供犯本│
│ 2 │銀聯卡 │1張 │宇○○ │○段○│案附表二│
│ │(福建省,卡號 │ │ │號○樓│至四詐欺│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之○ │犯行所用│
├──┼────────────┼───┤ │ │之物) │
│ 3 │銀聯卡 │1張 │ │ │ │
│ │(中國銀行,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4 │銀聯卡 │1張 │ │ │ │
│ │(中國建設,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5 │銀聯卡 │1張 │ │ │ │
│ │(中國實業,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6 │銀聯卡 │1張 │ │ │ │
│ │(中國銀行,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7 │銀聯卡 │1張 │ │ │ │
│ │(中國實業,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8 │銀聯卡 │1張 │ │ │ │
│ │(中國銀行,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9 │銀聯卡 │1張 │ │ │ │
│ │(招商銀行,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10 │銀聯卡 │1張 │ │ │ │
│ │(中國建設,卡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11 │SIM卡 │47張 │ │ │ │
│ │ │ │ │ │ │
├──┼────────────┼───┤ │ │ │
│ 12 │計算機 │1臺 │ │ │ │
│ │ │ │ │ │ │
├──┼────────────┼───┤ │ │ │
│ 13 │轉帳帳本 │2本 │ │ │ │
│ │ │ │ │ │ │
├──┼────────────┼───┤ │ │ │
│ 14 │教戰守則 │1張 │ │ │ │
│ │ │ │ │ │ │
├──┼────────────┼───┤ │ │ │
│ 15 │ASUS牌筆記型電腦(含滑鼠│1臺 │ │ │ │
│ │、電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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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