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159號
CHDM,101,易,1159,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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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義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6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義勇與告訴人鄭進吉2人係父子,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 民國101年11月1日13時許,在彰化縣溪州鄉○○村○○巷○ ○號住處,因與弟弟鄭清里有關土地耕作事宜爭吵,其母鄭 彭秀桃見狀制止,遭被告動手推倒並將其母壓跪在地,並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鄭彭秀桃以「幹你娘」言詞辱罵(公 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告訴人鄭進吉見狀,上前制止,被 告即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告訴人鄭進吉脖子與鼻子 ,使告訴人鄭進吉左頸與鼻子下方受有挫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鄭進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 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鄭進吉於101年11月29 日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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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