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宋芳桂
送達代收人 蔡素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健康保險條例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