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黃耀烱
被 告 第一銀行恆春分行
法定代理人 施水城
被 告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等二人間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0月 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原告迄至101 年12月21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 稽,顯已逾期,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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