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1年度,400號
PTDV,101,司家補,400,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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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莊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陳報前案訴訟費用之金額(請提出收據影本)。
二、請求慰撫金部分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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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