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400號聲 請 人 莊瑞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前案訴訟費用之金額(請提出收據影本)。二、請求慰撫金部分之金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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