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蔡張簡乖
何陳碧凰
紀呂素卿
白呂珠
白智龍
顏妹賽
蔡金顯
胡玉美
蔡慶雲
馬秀玉
張寶雲
陳蘇銘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綠鴻律師
被 告 郭景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 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復坐落屏東縣車城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全部範圍,本由「原告蔡金顯」與屏東林管處(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民國95年11月15日以林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授權)簽訂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租期自96年1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並續約至99年12月31日止,然嗣卻改由「蔡昇鴻」與屏東林管處續約至101 年12月31日止。則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呈本件仍由「原告蔡金顯」起訴之理由以及相關資料到院(並請逕送繕本與被告收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