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 告 黃琬尹 黃宜芳 黃亮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舜卿律師被 告 黃文樹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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