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93號
PTDM,101,聲,2093,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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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進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
度聲沒字第337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漁網壹張、夾式開關壹個、電纜線壹條及漁獲物拍賣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4 行關於「次按漁業法依第60條」 之記載,補充、更正為「次按漁業法第68條規定,依第60條 」,並將第12行關於「魚網」之記載,更正為「漁網」外, 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漁業法第68條規定,依第60條 、第61條、第62條第3 款、第64條及第65條第1 款所為之處 罰,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沒入時,追徵或追繳其價額。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漁業法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00 年度速 偵字第124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 業於民國101 年12月1 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 訴處分書(100 年度速偵字第124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書(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73 4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00 年度緩字第2928、2929號) 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漁網1 張、夾式開關1 個、電纜線 1 條,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違反漁業法案件所用之漁 具,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260 元,則為被告採捕所得漁貨之 拍賣所得,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枋寮區漁會魚場魚貨拍 賣單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上開物品,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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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