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73號
PTDM,101,聲,2073,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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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元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
(101 年度毒偵字第856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101 年
度聲沒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小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肆陸公克、叁點叁陸公克、叁點肆貳叁公克、叁點捌肆陸公克)及叁小包(毛重合計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 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4 小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277 公克 、3.408 公克、3.475 公克、3.911 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 0.246 公克、3.360 公克、3.423 公克、3.846 公克)經送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該院民國101 年4 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9240 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856 號卷第 21頁);另扣案之白色晶體3 小包(毛重合計6 公克),經 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 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復有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 單附卷可憑(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卷第19頁),是上 開扣案物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朱元德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因認 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1 年度毒偵字第85 6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就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 他命7 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 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 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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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