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60號
PTDM,101,聲,2060,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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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雨清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 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方雨清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共三罪,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日期,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3 罪,其最後事 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 件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定其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應 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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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