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896號
PTDM,101,易,896,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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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君妍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9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君妍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本罪,且卷內證據資料足資認定被 告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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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