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1年度,4號
PTDM,101,侵附民,4,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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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A女(人別資料詳卷)
原   告 B男(人別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被   告 徐南平
      廖麗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2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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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