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港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被移送人 吳進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 年6 月7 日雲警西偵字第10600070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進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科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 年5 月21日9 時10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四湖鄉市場巷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二、上開事實,有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進福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 (三)現場照片4 張。
(四)扣案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 只。
三、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 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其因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 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影本),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