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0號
ILDV,101,重訴,40,2012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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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陳明德
被 上訴人 黃陳金英(即黃金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慧(即黃金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珀朱(即黃金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芬(即黃金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秋欽(即黃金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8,1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2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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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