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10號
ILDV,101,訴,110,2012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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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桀利
      陳郭枝梅
      陳錦灶
      張拳雪
      陳玉真
      呂雅卉
      張維龍
      游伊翎
      呂俊諺
前列 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寶貴
      林玉蘭
      藍炎坤
前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李志峯
      藍汯勛(原名藍嘉寶)
兼上一人之
特別代理人 藍羽絜(原名藍嘉玲)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關於系爭土地能否合併分割以及分割方式有無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已再函地政事務所為確認),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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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