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林清塗
被 告 鄒春綢
林阿港
吳依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4,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