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2號
ILDV,101,建,22,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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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臺灣自來水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增加給付工程款,原告主張之工程施作地 點雖係在宜蘭縣境內,然兩造針對本件承攬工程契約之糾紛 ,依兩造訂立之工程契約第22條第3 項已明訂以甲方即被告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契 約在卷可稽,查被告之住址為新北市○○區○○街00號,參 照前述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本件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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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公司北區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