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一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殘渣袋肆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二十時三十分,在台中縣大肚鄉王田村自宅,施用毒品第一級毒品,經警於上址查獲,經裁定勒戒觀察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0八號),其持有之海洛因殘渣袋四包,係與屬違禁物無法分離之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管制之違禁物,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