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嵊滄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嵊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五萬元,由具保人楊嵊滄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 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