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
債 權 人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提出東昇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陳明目前企業社之負
責人為何。(因聲請狀所附工程款結算書,所列東昇企業社之法
定代理人為張碧霞,有無變更,為確認當事人,請敘明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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