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債 權 人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洲
債 務 人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貳仟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01年3月2日簽訂合約,承攬「宜蘭
縣羅東鎮成功國小老舊校舍改建工程」防水工程,當時債務
人開立票款新臺幣258,000元,作為簽約定金。該工程已於
101年6月份完工,並檢送請款資料與債務人,迄今拖欠如第
一項所示之工程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期間經宜蘭縣
羅東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2次,皆無法達成協議。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
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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