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455號
ILDV,101,司促,7455,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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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凱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
  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凱凌於94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1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939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43,54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897元整及違約金5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3,542元整自101
  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
  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
  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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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