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凱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
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凱凌於94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1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939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43,54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897元整及違約金5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3,542元整自101
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
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
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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