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449號
ILDV,101,司促,7449,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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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致弘(原名李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肆仟陸佰叁拾
  伍元,及其中本金貳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3月29日與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
  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間需繳還最
  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均載明於貸款約定書。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
  款,迭經催討無效,嗣原債權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經查
  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
  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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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