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襄蓉(原名林惠君、林柔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玖仟玖佰叁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90年3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
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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