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357號
ILDV,101,司促,7357,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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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357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民讚
代 理 人 李禎良
債 務 人 林文琛
      林慈惠
一、債務人林文琛林慈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柒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文琛於100年11月10日邀同債務人林慈惠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00年11月7日按月
  攤還本金及利息,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
  1.5%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
  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
  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
  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
  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此有
  借據及約定書可稽,惟債務人自101年8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利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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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