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351號
ILDV,101,司促,7351,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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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邱昱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昱達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
  .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
  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
  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1年6月16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
  96,25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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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